190亿假黄金骗贷惊天大案拷问金融安全:19家机构为何集体失守?
来源:金融传媒 2026年04月23日 16时22分

文 | 金融传媒 林溯
2026年3月27日,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“27亿假黄金骗贷案”进行一审宣判,裁定依法追缴主犯张青民、张淑民二人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产、7个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其孳息,返还被害单位。这起横跨陕西、河南两省、作案时间长达六年(2011年至2016年)的惊天骗贷案,终于迎来司法层面的关键裁定。然而,案件的司法终结并非句号,它所暴露的深层问题——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何对“镀金砖”视而不见、为何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集体失守——至今仍在拷问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防线。
惊天骗局:从“掺钨假黄金”到14亿洗钱链条
法院审理查明,2011年至2016年,犯罪嫌疑人张青民伙同他人,用自制掺钨假黄金在陕西、河南等地四家金融机构办理黄金质押贷款,造成四家金融机构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。同期,张青民指使他人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入其兄弟张淑民及其控制账户,张淑民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,陆续将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4亿余元分散转入洗钱人员账户,通过“对敲”方式(境内转入人民币、境外收取等值外币)将资金转移至香港等地,后部分转入塞浦路斯,用于购置17套房产和存款。2016年5月,二人逃匿境外,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。
这起案件更早的曝光始于2016年5月。当时,陕西潼关县联社因一笔2000万元质押贷款到期,向实际借款人张青民催收利息。张青民拒绝将质押黄金熔炼检测,引发银行怀疑。经抽检,发现金砖内含有大量钨等黑色异物,黄金纯度仅为36.51%。由此揭开了一个横跨两省、涉及19家金融机构、涉案金额高达190亿元的假黄金骗贷大案。
集体失守:19家机构为何无一幸免?
2018年,原银监会对涉案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严厉处罚:共计罚款5250万元,处罚104名责任人,公安机关抓获35名外部涉案人员。其中,原陕西银监局对18家机构罚款5000万元,对95名责任人予以处罚,取消8人1年至终身高管任职资格;原河南银监局对工商银行河南灵宝支行罚款250万元,对9名责任人予以处罚,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职资格。此外,责令相关机构对262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。
为何19家金融机构集体失守?监管部门在处罚通报中指出了三大致命缺陷:
第一,贷款“三查”形同虚设。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不尽职、贷款审查不严格、贷后管理缺位。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、违规操作,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。黄金质押贷款的核心在于质押物的真实性与足值性,但多家银行在贷前未对黄金来源、权属、品质进行实质性核查,贷中未严格执行检测标准,贷后未对质押物进行动态监管。
第二,押品管理严重失效。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。张青民团伙使用的假黄金为“掺钨黄金”——钨的密度与黄金极为接近(黄金19.3g/cm³,钨19.25g/cm³),常规检测手段难以区分。但银行在接收质押物时,未采用破坏性检测或更先进的密度检测技术,仅凭表面检测和简易称重就认定了“金砖”的价值,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。
第三,业务开展盲目激进。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,不了解自己的客户,不能穿透业务风险。当时,灵宝、潼关两地以黄金工业作为龙头产业,黄金质押贷款业务广受金融机构青睐,甚至形成了一种“炒金模式”。部分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审批,重要岗位未形成有效制约,内控审计作用缺失。在业务扩张的冲动下,风险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。
问责不止于基层:从高管落马到监管反思
假黄金案的连锁反应远未止于当年的罚款。此后,多名涉事银行高管相继被查。2020年至2021年,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两任原理事长赵永军、杨建新先后被查,并被“双开”,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经查,两人均存在对抗组织审查、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、干预和插手基层联社工程承揽等行为。虽然二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限于假黄金案,但该案暴露出的省联社系统内控失灵、监督缺位问题,无疑为后续的反腐调查提供了重要切口。
案件留下的冷思考
思考一:当“押品崇拜”取代“第一还款来源”成为信贷决策的核心依据,风险便已埋下。 黄金质押贷款被视为低风险业务,因其有“硬通货”作为抵押。但假黄金案证明,没有真实性的押品,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。银行在信贷审批中,不应过度依赖押品价值,而应回归“第一还款来源”这一信贷本源——借款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和现金流,才是贷款安全最可靠的保障。
思考二:基层银行“重业务、轻风控”的经营导向,是系统性风险积累的温床。 假黄金案发生在黄金产业聚集区,当地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,在黄金质押贷款上竞相放宽标准。这种“区域性业务冲动”并非个例——从青岛港融资铜骗贷案到多个地区的钢贸贷款危机,其背后逻辑高度相似:当一家银行在某个热门业务领域放松风控,竞争对手为了不丢失客户,往往被迫跟进,最终形成“集体踩雷”的悲剧。
思考三:监管处罚5250万元、问责104人,但27亿元损失中仍有大部分尚未追回。 虽然渭南中院裁定追缴主犯在塞浦路斯的17套房产和7个银行账户资金,但相对于27亿元的直接损失,追回比例仍然有限。更值得追问的是:在长达六年的作案周期中,19家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、外部监管为何未能及早发现异常?陕西省联社系统在2016年前后多次接受监管检查,为何假黄金质押的风险信号始终未被捕捉?监管的有效性,不仅体现在事后的处罚力度,更体现在事前的风险识别与预警能力。
思考四:金融安全的底线,最终靠的是制度执行而非制度文本。 假黄金案发后,银行业普遍加强了对贵金属质押物的检测标准,引入了更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第三方评估机制。但制度的有效性,不取决于写在纸上的条款,而取决于一线执行者的责任心和合规意识。当基层信贷员迫于业绩压力而对异常信号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时,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。
190亿假黄金骗贷案留给金融业的,不应只是一段尘封的历史。它应当成为每一家银行、每一位信贷从业者心中长鸣的警钟:金融的本质是经营信用,而信用一旦被贪婪和侥幸取代,再坚固的“金砖”也撑不起安全的堤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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