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吉林银行原董事长张宝祥一审被判12年
来源: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03日 16时32分
2021年11月29日,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张宝祥受贿一案,认定被告人张宝祥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对被告人张宝祥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,2003年至2019年间,张宝祥在担任长春市商业银行行长、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、吉林银行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在工程承揽、银行贷款、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,折合人民币共计2392.3713万元。
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宝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鉴于被告人张宝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缴涉案赃款,其举报线索为查实其他职务违法违纪问题起到一定作用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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